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资格已不具备,现予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