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自然资源厅官网消息,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具体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19〕32号)的要求,现将我厅取消的证明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55号)设立的下列证明事项取消:1.示范项目有关的证明资料;2.权属证明书;3.取水、取土许可证明;4.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174号)设立的下列证明事项取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因新增审批要件或相关证照未完成办理程序,无法在有效期内备齐采矿权延续要件资料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