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30日下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张某某为缓解压力、寻求刺激,自行购买弹弓、钢珠,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在夜间骑助力车在池州城街头寻找安装有大型墙体玻璃的店铺,并利用弹弓发射钢珠击打店铺玻璃,造成三家店铺钢化玻璃于一个月内被打碎多次,店主损失严重,多次报警。经池州市贵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玻璃总价值为人民币11938.75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危险方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利用弹弓发射钢珠击碎店铺玻璃的行为具有随意性,极易造成不特定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且利用弹弓发射钢珠的威力极大、破坏性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宁虹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春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