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献朋/綜合報導
高雄孫姓男子去年4、5月間在崗山仔公園認識了賣餅乾的被害女子,未料幾天後在公園喝酒剛好遇到被害人,竟不顧對方抗拒,強制性侵得逞。經法院審理,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6個月徒刑,上訴二審後,法官考量孫男坦承犯行,改判4年。
高雄孫姓男子去年4、5月間在在崗山仔公園不顧被害人抗拒強制性侵。(示意圖/unsplash)
據判決書,案件發生時間為去年5月8日晚間,孫男在崗山仔公園和友人酒聚時遇上也正在喝酒的被害人及其朋友,孫男明知女方已有男友卻於次日凌晨1點多趁她酒醉無力抵抗時撫摸其胸部,隨後不顧其意願強行脫去內外褲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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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男辯稱,他與對方存有曖昧關係,是在雙方情投意合下發生關係,然而女方指控,案發時她有用左手推拒,並口頭明確表示「不要」,卻因身體癱軟無力才沒能阻止孫男性侵,只能在事後報警。
目擊者林男也稱他當時有看到孫男不斷對女方親吻、摸胸、指侵,女方則處在半醒但意識不清晰的狀態下,不過有試圖用力推開被告並說出「不要」,卻因酒醉乏力所以推不開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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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女子酒後陳述、目擊者林男證詞及相關鑑定報告後,高雄地院不採信孫男說法,加上林男目睹孫男變態犯行後立刻拍下現場照片並致電女方男友,故判定女子在案發時已明確拒絕,孫男行為已符合強暴要件。
法院認為,孫男明知女方已有對象卻趁其酒醉強制性交,侵害女子身心安全,行為惡劣,且孫男有多次前科,顯示犯後毫無悔改,且從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故判處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經上訴後,二審法官考量孫男坦承犯行,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改判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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